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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事故调查报告不宜载明处罚数额
近几年以来
,笔者在与一些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进行业务交流中,看到各地同行撰写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
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表述不尽相同,有的对事故责任人
的行政处罚直接量化为
“处罚多少元
”;有的载明范围,即:处罚多少至多少元;有的未在报告中写入具体罚款数额。笔者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来,主持、参与拟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多起,认为撰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文书工作,不应各行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应写入对事故责任人
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数额,如果写入具体罚款数额,将会对工作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第一个是
会造成政府部门工作被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要报政府批准结案。如果把具体罚款数额载明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政府经批准后
,便形成了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行政相对过错方要求听证、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象就是政府
,会因此造成政府部门工作的被动。如果具体处罚数额由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即便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象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的,就可以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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