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控制细则
1建筑物高度超过
24m时,落实临时消防水源,或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并设置具备
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2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并保持完好状态。灭火器具应当设置
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
100m2
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
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每
30m2
应配置两具级别不小于
4B的灭火器。
3现场动用明火(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等)必须经过审批,开具动火证;
三级动火作业的划分:
(1)一级动火
禁火区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
室等;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属一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获得经批准后
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
在具备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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