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监察旁站制度
1目的进一步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施工过程对危险源的控制,确保施工项目安全顺利的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民建、电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3定义和术语
3.1工程施工安全监察旁站制,参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结合火力发电厂建筑及民建高层的施工特点,按照工程施工项目的危险程度和难易程度,将施工安全过程管理划分为五级,一、二级不实行安全旁站制,三级以上施工过程实行安全监察旁站制度。
a)一级:地面(包括各层楼地面)、车间、预制场等地的施工作业。
b)二级:施工高度低于
2m且独立施工无交叉作业;基坑(槽)深度小于
2m且边坡稳固的基础作业;砼搅拌站(楼)等有正式防护装置的机械操作(作业)等。
c)三级:高度大于
2m小于30m的操作(承重)架子搭设、拆除与施工作业;基坑(槽)深度大于
2m的深基础作业,桩基成孔作业;构件单重低于
10T,跨度小于
12m的吊装工程;室内使用移动架子的顶面装饰、安装工程等。
d)四级:高度大于
30m小于60m的高层操作架搭设、拆除与施工作业;提升架、吊笼(篮)、人货电梯、构筑物(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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