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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施工安全措施不当,
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原告:陈桂英。
被告:吉林省
市政管理处。
一、一审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被告承担珲春市龙源街东段排水施工工程,
已挖好东西走向长
20米、宽1米、深3米的排水沟。被告在排水沟的西端设置了红色标志灯和栏杆路障,在排水沟的东端设置了南北排列的各长
2米、直径
70公分的水泥管四根为路障,但南侧水泥管与排水沟施工土堆之间有约
1.5米的空隙。某日
17时许(此时当地已经天黑),原告骑自行车回家,由东向西经过龙源街东段排水施工工程处,骑行进入了工程东端路障南侧水泥管与施工土堆之间的空隙处,连人带车掉入排水沟内,后被行人救出送往医院。经珲春市医院诊断,原告骨盆双侧耻骨下肢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治伤达十个月。原告受伤后,被告派人前往医院看望了原告,并先后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等
1100
元。原告以受伤后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为理由,诉至珲春市人民法院,要求
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被告辩称:在施工中,已设置了标志灯和路障,是否还要对不慎掉入施工沟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然掉进我单位施工的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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