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标准
第一条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第二条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
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二)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
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
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
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
3个以上的;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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