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法律滞后的问题
当前,全国各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达到了新的高度,监管力度也为前所未有,但在这样的形势下,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
重特大事故依旧
屡屡发生,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要扭转这种情况
,必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法律滞后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正不断完善,依法治安出现了新的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法律滞后的问题日渐突出。第一个是
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有些领域,安全法律还是空白。如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管、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监管,等等。第二个是
现行法律的适用性不强。比如,监管部门对非法违法企业处罚权轻微,处罚难以落实等。三是缺乏对事故的预防性。尤其是
《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中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均属结果犯,尽管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足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没有出现事故结果,便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必然会
助长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比如,有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监管部门和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仍不整改,便无可奈何。四是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条件缺乏前置约束。尽管某些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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