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消防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析
近几年以来
,大量单位怠于整改火灾隐患,新的火灾隐患又层出不穷,凸显了现行《消防法》在整治火灾隐患中的不足。为了加大执法力度,有些地方尝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拘留的条款,遏止火灾隐患屡禁不绝的势头,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似已无可厚非。然而,法律有它自己的适用规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另辟蹊径,不但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有违法行政的风险。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佐正。
一、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9条规定: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
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章程规定
,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适用该条规定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负责人处以拘留处罚,是有些地方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此外,该法第
38条有关违反安全章程规定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规定
,也是似乎可以适用的条款。
(一)在消防管理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由
消防部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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