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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8 10:00:22
hhj 发表于 2025-7-27 19:29
“人类社会的规律”?看看历史,“规律”就是人吃人。这是鲁迅说的。现今也并非不存在了,甚至更加要命。 ...
你不能把兽国的历史,用来代表“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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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8 10:00:58
hhj 发表于 2025-7-27 19:29
“人类社会的规律”?看看历史,“规律”就是人吃人。这是鲁迅说的。现今也并非不存在了,甚至更加要命。 ...
你不能用兽国的历史,来代表“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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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8 13:16:35
hhj 发表于 2025-7-27 19:29
“人类社会的规律”?看看历史,“规律”就是人吃人。这是鲁迅说的。现今也并非不存在了,甚至更加要命。 ...
即使在当下的世界,人吃人,也只存在于#些特殊国家,不具一般性,世界的主流是追求人人平等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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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16:21:43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5-7-28 10:00
你不能把兽国的历史,用来代表“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呵呵
那你说说不兽的是怎样?不人吃人?不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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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16:24:11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5-7-28 10:00
你不能把兽国的历史,用来代表“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呵呵
如果讲别人不是这样,是因为别人有私人产权呀。所以就像前面我强调的,只有拥有私人产权,才具有与别人说理的权利,否则没人把你当人看呀。1200年时,别人就“大宪 ”了,从而确立 了“私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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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16:28:04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5-7-28 13:16
即使在当下的世界,人吃人,也只存在于#些特殊国家,不具一般性,世界的主流是追求人人平等的,呵呵
我讲的是历史上的吃人现象,就像鲁迅所说的。当然了,正像前面我所强调的,只有在人拥有更多个人资产拥有更多生活资料后,才能够避免被别人吃的局面。
所谓被吃,就是指:既多缴了钱又换不回应得的货物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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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16:32:22
要想不被“吃”, 别人有的东西自己也要有。比如,别人在某城市有了房子,你也要有,否则,你就不得不因为要有房子而沦为牛马,像牛马那样地干活。所以,根本原因就是物价值要最小,从而使很多人能够得到,使物不再被某些人所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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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18:42:43
hhj 发表于 2025-7-29 16:21
那你说说不兽的是怎样?不人吃人?不奴隶?
信仰无形之神的,就形成人人平等的人类社会。<br>
信仰有形之人的,就形成人吃人的兽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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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19:56:10
hhj 发表于 2025-7-29 16:32
要想不被“吃”, 别人有的东西自己也要有。比如,别人在某城市有了房子,你也要有,否则,你就不得不因为 ...
正因为垄断者存在,所以物价值不会最小,只会最大化,不要倒果为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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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20:10:40
hhj 发表于 2025-7-29 16:21
那你说说不兽的是怎样?不人吃人?不奴隶?
只有融入世界主流,才是成为主流世界的同路人,自发形成世界大同。<br>
融不进去,就只能成为两脚兽,与人类社会的矛盾,总有一天要大爆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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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20:23:41
hhj 发表于 2025-7-29 16:24
如果讲别人不是这样,是因为别人有私人产权呀。所以就像前面我强调的,只有拥有私人产权,才具有与别人说 ...
大同世界的法律制度是追求一视同仁。<br>
一般人的行动目的,并不排斥竞争者,追求客观上一视同仁的人人平等和人人自由,没有人例外。<br>
客观,则是人类社会之外的“公正旁观者”,相当于上帝或神。<br>
而独家垄断者总想充当上帝的角色,但毕竟是有形的人,而非无形的上帝,最终只能是装神弄鬼,通过强制他人服从来人为形成垄断者主观上的“伪大同”,垄断者自己成为“伪大同”世界之外的与众不同的特殊例外。<br>
所以其主导的法律制度则是无处不在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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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9 21:01:43
hhj 发表于 2025-7-26 18:16
在残酷的人类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极惨的人相食的事情。为什么?谁去讲理?因为没有吃呀。所以不要脱离经济 ...
他们说那是天灾自然灾害,不是人祸,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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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0 05:08:04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5-7-29 21:01
他们说那是天灾自然灾害,不是人祸,呵呵
所以就要有思辨能力,即看出任何话与事情里面的意图,看出一切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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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0 05:10:09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5-7-29 20:23
大同世界的法律制度是追求一视同仁。
一般人的行动目的,并不排斥竞争者,追求客观上一视同仁的人人平等和 ...
只有拥有私产权,才能实现与体现平等与自由。没人把穷的当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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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0 05:12:01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5-7-29 20:10
只有融入世界主流,才是成为主流世界的同路人,自发形成世界大同。
融不进去,就只能成为两脚兽,与人类社 ...
对呀。所以要以开放促进改革,因此不是称为改革开放,而是开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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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1 11:42:18
hhj 发表于 2025-7-30 05:12
对呀。所以要以开放促进改革,因此不是称为改革开放,而是开放改革。
“改革开放”“开放改革”,换汤不换药,玩文字游戏没有用。<br>
关键要把人为秩序,改成自发秩序。<br>
一个人的主观说了算,能叫客观、公正、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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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1 11:46:00
hhj 发表于 2025-7-30 05:10
只有拥有私产权,才能实现与体现平等与自由。没人把穷的当人看。
说得对。<br>
私有制,如果是人人都有,而不是“只许我有,不许别人有”,那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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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1 11:46:05
hhj 发表于 2025-7-30 05:10
只有拥有私产权,才能实现与体现平等与自由。没人把穷的当人看。
说得对。<br>
私有制,如果是人人都有,而不是“只许我有,不许别人有”,那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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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09:12:53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5-7-24 11:49
法,指天理,道义,自然法,自发秩序…,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amp;lt;br&amp;gt;
客观 ...
个人自由,仍然要符合天理<br><br><br><br>
一般人的所谓“自由行动”,在主观上并没有损人利己侵害别人的目的,否则就不叫自由行动,而叫犯罪行动了。<br>
你的“自由行动”客观上对别人有利,还是有害,也只能由别人去自主判断,你无权代替别人作出判断,更无权把自己的个人判断强加于别人。<br>
为了免于人为强迫,人们才发明了“平等交易”,来迫使你遵循合理性逻辑,迫使你的“个人行动”只有得到直接“利害相关”的交易对方同意认可,“你认可+对方认可”,才证明合理,交易合作才得以顺利完成,顺利的“利”,是双方共赢的利,而非损人利己的“利”。<br>
只有你自己认可,对方不认可,则证明你的“个人行动”不合理,对方可以拒绝交易,一拍两散。<br>
由此可见,只有合理的“个人行动”,才能称之为自由,你的“个人行动”是否自由?是否合理?并不由你自己单独说了算,也不由“某个组织”单独说了算,还必须得到“利害相关方”的共同认可,比如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甚至买卖双方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间接利害相关方)共同认可,才能证明你的“个人行动”或“交易行动”具有社会合理性,简称“社会理性”。<br>
当然,要让全社会每个人都认可你的“个人行动”也不太现实,如果全社会都普遍认可了,难道就因为“#个人”的利欲熏心固执偏见就失去合理性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好坏对错善恶美丑也在此出现分野。<br>
所以,“社会理性”也要通过“交易程序”或“多数决程序”来证明和确定,而不能由任何人单方面说了算。<br>
“社会理性”不认可的“个人行动”或“交易行动”当然不合理,必须改邪归正,才能合于“社会理性”,否则就会受到社会自发抵制,这任何权贵都拦不住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br>
只有合理的“个人行动”才是可行的,只有合理的“个人欲望”才是可欲的,当人人都遵循或模仿这种合理性逻辑的时候,才可“使民心不乱”,使和谐不坏。<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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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10:44:42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5-11-12 09:12
个人自由,仍然要符合天理
一般人的所谓“自由行动”,在主观上并没有损人利己侵害别人的目的,否则就不叫 ...
…<br>
基于“官性恶”的历史经验,正常社会一般默认公仆的“权力行动”有害,不可以“先斩后奏”事前禁止公民自由,也不可以自作主张专断行动,必须在社会或议会监督下行动。<br>
所谓“法无明确许可皆是权力禁区”的有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权力自己默认+社会确认”的合理性原则,只是基于审慎考虑,必须严格履行“多数决程序”来确认“社会理性”是否认可权力的单独判断。
基于“民性善”的历史经验,正常社会一般默认公民“个人行动”无害,可以自行其是“先斩后奏”事后追责。<br>
所谓“法无明确禁止皆是公民自由”的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仍然是“公民自己默认+社会默认”的合理性原则,只是简化了“多数决程序”而已,让公民可以事前行动,事后再来说好坏对错,如果事后证明“个人行动”有错或有罪,仍然要受到处罚。<br>
当然,有错无错由社会理性自行判断和处置,而有罪无罪,则要由法庭判断和处罚,但仍然要通过法庭的“多数决程序”来裁定,“多数决”是一种形成合理性的特殊“交易程序”,目的都是为了防止“一个人说了算”。<br>
而独栽程序没有合理性,也没有合法性,把不合理的事情合法化,则是伤天害理逆天背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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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09:24:25
合理性分析 发表于 2025-7-24 11:49
法,指天理,道义,自然法,自发秩序…,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amp;lt;br&amp;gt;
客观 ...
由此可见,只有目的合理的“个人行动”,才能称之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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