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
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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