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转
,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情况
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当符合
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以内
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第5条
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以内
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当出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了更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争议
,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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