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钻眼工安全技术操作章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掘进工作面从事掘进钻眼工作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钻眼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之后
,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钻眼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章程
,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支护方式等有关技术规定;掌握钻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钻眼机具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测、修理
或更换。
三、安全章程规定
第4条必须坚持湿式钻眼。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5条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
第6条钻眼前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护
,严禁空顶作业。
第7条钻眼过程当中
,必须要有
专人监护顶帮安全,并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第8条有下述情况
之一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1、掘进工作面附近
20米范围以内
瓦斯浓度达到
1%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
2%时,以及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达不到作业章程
规定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作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时。3、
供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