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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矿井风量分配管理规定
矿井风量分配管理规定第一条、坚持“以风定产”,矿井、采区、工作面、硐室以及其它工作地点的供风量及风速必须符合《规程》及《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各用风地点配风量不得小于规定,不得大于计划供风量10%。严禁风量不足、无风或微风作业。 矿井按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总工程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通风部门提出的供风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定期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要填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和测风台帐上,并按旬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保证风量分配合理,通风系统正规、稳定可靠。第三条、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对于多风井的矿井,应进行分风井通风能力核定和生产安排,保证矿井均衡生产。矿井新水平投产或改变大的通风系统时,还要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第四条、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一、供风的基本原则1、矿井必须做到“以风定产”,各用风地点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规程》规定。2、矿井各用风地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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