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个人在工作当中的效率
,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损失和影响较小、不存在引发民事争议或各类纠纷、无须追究责任的火灾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适用本项规定
调查的火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
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三)单一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事实无争议
的或没有当事人的;
(四)无放火嫌疑的
;(五)不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或敏感部位发生的火灾、涉外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火灾的调查,不适用本项规定
。第五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管辖分工:
(一)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调查。
(二)各支队火调科负责对本地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总队火调处对全省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
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对符合本项规定
第三条的火灾,辖区消防大队按以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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