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构建和谐 医患关系,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 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 (以下简称“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 与第三方调解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就诊、体检的患者,因对医疗工作不满或对 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与其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形成的、 经初步调解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纠纷风险防和处理由医务科负责。
医疗纠纷处理科室:医务科;
地点:行政楼四楼医务科
联系方式:
XXXX
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责罚相当、与时公正的原则。坚持“暴力 不调解,调解不暴力”。
第五条医院重视医疗风险管理,医疗纠纷的防是医疗风 险管理的核心容。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
(一)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法院判决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的;
(三)因医疗工作存在不足、过错,经与患方协商给予赔偿 的;
(四)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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