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规范完善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基地应符合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遵循产能适度、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原则.
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
第五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章 基地申请
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部品生产、集成应用、科技研发等类型。
部品生产类企业为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的预制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整体厨卫、内装等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或装备制造企业.
工程应用类企业指具有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一体化装修、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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