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火管理
1.总工程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
防火专项
会议,研究和安排防火系统;包括矿井反风系统、胶带输送机防火系统、煤炭自燃防火系统、井下工人防火培训等。
2.井下可燃物由各单位按业务范围进行管理,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监督检查。
3.井下消防材料库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配齐材料,并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其它地点的防灭火器材由分管单位负责管理。
5.各采、掘队必须严格按照
采、掘作业章程
或施工措施规定施工,避免产生自燃发火隐患。
6.采煤工作面停采后必须在
45天内封闭完毕,密闭位置选择在围岩完整、压力较小的地点。
7.采空区密闭和防火墙按照相关规定
定期检查,并分析检查地点的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
及时汇报和处理。
8.加强煤巷高冒空区检查,并挂牌管理,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9.通风区队负责自救器管理工作,发放室应当配备
检查和维修所必须的器具。
10. 每个月至少进行1次
矿井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1.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
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