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采用一个回路运转
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转
回路停电时,能快速
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当由
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快速
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年产60000t
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要有
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7.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过相关部门经批准后
,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8.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9.小型矿井采用
10kV
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矿井多回路
(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述规定
: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
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转
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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