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品的价格波动与情势变更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高满中
矿产品销售价格因供求关系变化而执行市场价,不属于政府指导价但受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合同法司法解释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实际适用时具有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本案所谓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给主张适用的供方带来的是利益增加而不是成本增加,如何继续履行需要综合平衡供需双方利益。律师担任仲裁员应以妥善解决争议双方的商事纠纷为追求目标,与担任一方的代理人有所不同。
一、基本
案情简介甲方作为洗煤企业,与作为煤炭生产企业的乙方,在
2016年1月1日、1月21日、8月1日签订了三份《煤炭购销合同》
,约定由甲方预付全部货款后向乙方购买煤炭。
第一份合同签订时,乙方作为年产能
120万吨的煤矿企业,其改扩建工程的基本建设已历时多年,于2015年12月底在联合试运转后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在等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双方签订了该三份购销合同。每次签订合同时,甲方均全额预付货款,累计预付货款
1420万元。截止到
2016年8月31日的
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仅向甲方供煤
2.1万余吨,价值约360万元。
2016年11月,由于煤炭市场供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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