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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现就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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