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阿道夫”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2024)粤民终4927号】,认定阿道夫公司持有的第8457568号“阿道夫”文字商标及第19025625号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判决标志着司法机关对品牌跨类保护需求的进一步认可。
阿道夫品牌创立于2010年,是阿道夫公司旗下专注于高端香氛洗护领域的自主品牌。作为一家扎根广州的企业,该公司长期致力于个人护理产品的研发与创新,产品涵盖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等日常洗护品类。自注册以来,“阿道夫”系列商标通过持续的技术升级、市场推广和消费者口碑积累,逐步建立起广泛的行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据权威第三方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4年间,阿道夫洗发水在国产品牌中的市场份额连续位居首位。此外,品牌还荣获多项国家级与省级荣誉,如“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品牌”、“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广东‘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并获评中华商标协会首批AAA级(全国级)知名商标品牌。

2021年底,阿道夫公司发现深圳市某美容美发店在其经营场所中存在多处涉嫌侵权的行为,包括在店铺招牌、墙面装饰、套餐展示板、宣传海报及价目表等多个位置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将相关字样用于企业字号中。为此,阿道夫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保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无需认定驰名商标,仅依据普通商标侵权规则即可提供充分救济,故未支持驰名认定请求。对此,阿道夫公司依法提出上诉,坚持推进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在二审过程中,阿道夫公司联合超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与系统论证。通过对法律适用、证据组织及判例研究的精准把控,成功推动案件实现关键性突破。
广东省高院最终改判,明确指出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其一,存在跨类使用的实际情况。尽管理发服务与洗发液商品已被认定为类似,但被诉行为涉及美容、保健类服务,其是否与洗发液构成类似需独立判断。法院强调,不能简单依据“甲类与乙类类似,乙类与丙类类似”就推导出“甲类与丙类类似”的结论,而应结合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和服务场所等因素综合评估。经审查,法院认定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商品与被控侵权的美容、保健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有必要通过驰名商标制度实现跨类保护。
其二,若仅以普通注册商标为基础主张权利,难以获得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法院注意到,虽然该商标注册类别包含化妆品等多项商品,但阿道夫公司的实际使用主要集中于洗发液产品,缺乏其他类别上的真实使用记录。这意味着其知名度的形成基础在于洗发液这一具体商品之上。鉴于商标混淆、近似判定及淡化保护的标准因知名度而异,商标的驰名状态直接关系到禁用权范围和保护强度。因此,阿道夫公司在其实际使用的商品类别上请求驰名认定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从商标法体系来看,若未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可能面临“撤三”风险或在赔偿环节遭遇免责抗辩,单纯依赖普通商标维权可能导致权利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