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7
(二)KL电器对涉及广东GLKE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KL电器股份的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度报告中披露2004年10月11日,广东GLKE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顺德GLKE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GLKE)、顾某、GLKE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GLKE)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农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广东GLKE为深圳GLKE在该行最高额为2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在该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广东GLKE保证其持有的KL电器26.43%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质押、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处分;如果违反约定,深圳GLKE须将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及未结清信用证的保证金提高至100%。根据上述保证,罗湖农行对开票、开证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为20%。KL电器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度报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