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备
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了进一步加强
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管理,特制订
“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
”。第一条施工现场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工作设专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
真实、有效的原则,坚决不准弄虚作假。
第二条依据建设部(
2000
)211文件规定,确定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取样和送检范围。取样必须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严格按照
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计划。
第四条砼、砂浆试块必须在搅拌或浇筑现场随机取样,制作过程由监理单位见证。试件上应注明施工部位、制作日期、强度等级、编号等相关内容
。试块应采用合格试模制作
。第五条试块拆模后应进行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现场应设立标准养护室,或者送到检测单位试验室养护。试块应当注意
保管,不得丢失。
第六条试块达到规定的养护时间,送具备
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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