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备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这7种行为是: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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