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56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一、MY集团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具有误导作用,并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虚假陈述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证券法》(1999)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股票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