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58
二、MY集团相关责任人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冯某某作为MY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MY集团虚假陈述的最终决策者,对MY集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某某、林某乙两人是MY集团的前后财务负责人,参与了虚假陈述的决策过程,并且两人是财务虚假陈述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吕某某、吴某某、林某甲、何某甲等四人作为MY集团的董事,为MY集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郭某、孟某某、李某某应该对公司经营的合规性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而三位独立董事都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是MY集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人员在MY集团2003年度报告、2004年中报和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构成《证券法》(1999)第177条所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