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易燃品安全规程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试验地区附近。
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周围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
(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3用在蒸馏或升华时易着火的物质应当注意
;a)不许用明火如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周围也不应有明火;
b)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透气;
c)在蒸馏装置下面,应有一金属浅盘。(边高
80~100公厘);
d)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e)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4)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使用后
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钠、钾等);禁止丢入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允许随意
乱放。6)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关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二氧化碳等灭火机灭火。
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当加热、蒸馏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