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40
FJSN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999)第59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0条关于中期报告、第62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1999)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12月对FJSN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