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价值思想,实际上是一个因耗费代价而追求补偿实现的思想。在他看来,如果耗费了代价但没有得到相应补偿,那么耗费的代价就是没有价值的,只有得到补偿的代价耗费才算是有价值的。因此他便将价值界定由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一定社会的正常的条件下,在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劳动所需要的时间”[插图。在他看来,只有符合这一社会劳动时间的劳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其代价耗费才能得到完全实现,才具有价值。后来他发现这样的界定还不完善,因为这样仍然不能使相应产品的代价耗费在交换中得到完全实现。于是他便进一步界定:“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插图“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插图。
----《耗费补偿价值论》
他的这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围绕着商品能卖出去而说明的。而商品卖出去的本质,无非就是耗费得到补偿,得到正常补偿。但是他没想到的是:没得到正常补偿也是需要非正常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