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44
4.JL科技实际控制权转移未及时披露
2004年7月,刘某某将其与何某某持有的及实际控制的JL投资共计95%的股份转让给DFWC(集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FWC)、许某等其他人,刘某某自留5%的股份。2004年8月16日,JL投资进行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其股权结构变更为:DFWC持股35%,许某持股16%,刘某某持股5%,另有44%股权为他人持有。由于DFWC将所持有的JL投资35%的股份交给许某托管,许某与DFWC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控制了JL投资所持有的JL科技45.16%的股权,因而JL投资的股权转让构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移。JL科技未对上述事项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