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体现出制度变迁主体的状态,其原因大致在于其曾经制定的很多制度成为变迁壁垒。退回改革之初,试图推行土地承包制的农民私下签了生死状,冒着极大的风险开始尝试(谁是主体,在那个时刻?)政府旁观,发现成功,也发现不得不改,才逐步试行推广。只要不是激进改革,最终需要政府来解除其曾经建立的制度壁垒,也需要政府来提供相应的、以前不曾有的制度。
很多学者都言及,建立市场经济的逻辑性前提是: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存在的制度。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难免其责的承担了很多制度变迁任务。但,谁是主体似乎很难定位。大致只能说,在这个放权的过程中,政府、市场的分工需要慢慢界定。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等人在这方面论述得比较多,大致的含义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不会是一个中立的、独立于经济领域之外的组织,而是参与到经济领域活动中的关键性组织。
也许需要始终记住的是诺斯、哈耶克他们对于政府性质的评说。诺斯的提法是:国家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政府能够克服有限理性,能够始终提供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产权,而不是反之。尤其是当社会不存在规约政府行为的制度架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