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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2
唱歌跳舞“持证上岗”与《行政许可法》的“可以不”或“不可以”

4月20日经过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宣布,对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即将推开。
今后从事影视演员、歌唱演员、舞蹈演员、演奏员,等文化行当将需持证上岗,
也就是说以后影视演员、歌唱演员、舞蹈演员、演奏员、……
都要经考核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这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许可”。

大家都知道,2004年7月1日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
从理论行讲,像“持证上岗”这样的“行政许可”是不能随意设定的。
那么,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这一“长达5年的筹备”的决定是不是违法呢?

还是让我们看看《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内容吧。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8/28/content_1048844.htm
其中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请问,演戏、唱歌、跳舞,难道就能威胁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这未免也太风声鹤唳了吧?

即便按照马克思的阶级观点,音乐、舞蹈、表演的历史也要早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
甚至早于语言文字的产生,
就算孔老二删定《诗经》,《乐记》也得承认,“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翻译成今天的话来讲就是——“想唱就唱,要唱得响亮。”
“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
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

就算《诗经》能分出风、雅、颂的高下,就算养一批专职人员去搞“颂”(主旋律),
也不能用“持证上岗”去限制“风”吧?
难道非要弄成“小曲儿好唱口难开”不成?
历史上要饭的小曲儿,谁听说过要“持证上岗”的?
“说凤阳,道凤阳,凤阳本是个好地方。自从出了个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
下至天桥耍把式卖艺的,上至梅兰芳,谁听说过要“持证上岗”的?

且不说演戏、唱歌、跳舞,这些是不是应该公民“自主决定”的权利,
也不说“选秀节目”是不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不说像国外演员公会是不是能起到“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更不说有关部门对影视歌曲演出的事前审批,事后监督,
单说《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中“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说法其实就很有趣。

大家都知道,《行政许可法》的初衷就是“用公民权利约束公共权力”,
就是要防止“公民做什么事儿都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打造有限政府。
就是要限制政府在什么样的事情上“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但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中的一个“可以不”,就让这些全部落空了。

“可以不”并不是“不可以”,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就是法学专家们为我们设计的“既好看,又好吃”的《行政许可法》。
所以,文化部对影视演员、歌唱演员、舞蹈演员、演奏员要“持证上岗”的“行政许可”设定,
根本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可以不”不意味着他们“不可以”,根本拦不住他们。

我本来是想找《行政许可法》来反对文化部的“持证上岗”的,
结果却让我发现了“可以不”并不是“不可以”这样一个有趣的文字陷阱
——原来《行政许可法》根本就是形同虚设呀!让我白高兴一场。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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