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物权法〉》的不完善地方啊,
<P 0cm 0cm 0pt">第四十二条<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中并没有公共利益做出具体规定<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我认为这会造成对私有物品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合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的侵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这里的物权的主体是谁呢?是国家、集体和私人,此外还有“其他权利人”。如果行政机关真正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以公共利益为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当属实质法治主义的一种体现,似乎无可厚非。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表明,“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装,这一弊端特别为人诟病。例如在土地和财物的规划、征收、征用、强拆等方面出现的大量恶劣案例,往往是某些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说到底是某些掌控公共权力的人)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公然以国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为由,擅自把商业开发=旧城改造=公共利益,继而动用司法资源来为开发商效劳,无耻的大量的侵吞公民财产。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