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徐生在2007-5-1 19:37:00的发言: 在资本主义社会当中,资本家当然可以获取收益。也可以想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当中,其中的私有制企业同样可以获取资本收益。
 但是现在我们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国有企业当中,或者在公有制企业当中,如果把资本收益的全部或大部转由劳动者集体享有(进而做个人分配),是否可行的问题,是否有效率的问题。
 至于最低工资问题,也可以暂时不讨论吧。
  我好奇的是你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什么类型的模式。 
如果存在私有制企业,从学理上而言,就是资本主义社会。 
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约翰.罗默好像论证过,在私有制条件下,未必会存在剥削。 
而新剑桥学派的斯拉法则通过他的角度论证出在某些条件下,甚至可能出现工人剥削资本家的可能。 
对于普通的工人,一般而言只能是考虑收入分配是否合理(当然,这存在着一种衡量的价值标准方面的问题) 
当然收入的分配不能影响未来生产要素配置和创新所需要的资金来源。 
 不过,好像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主要还是通过企业家来进行。
 至于你所谓的劳动者自治的那一套, 
在前南斯拉夫就已经被实践论证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