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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7
绿城集团被诉 “跳单”100万美元

 2007-04-26 16:54:26


  本报记者 田新杰 上海报道
  
  4月24日,绿城集团和TradeStar,Inc.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就100万美元的中介费对簿公堂。
  “既然对方已经诉诸法律,我们也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件事情,其他的绿城目前不打算多说。”绿城集团一位高层向记者表示。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从2004年开始,围绕当初绿城寻求海外融资展开的合作,从最初的“亲密牵手”到对簿公堂,这背后隐现的是内地房企寻找境外资本时必须面对的一道中介“门槛”,类似的纠纷亦非个案。
  
  一百万美金中介费
  据了解,TradeStar,Inc.为注册在美国的从事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内地尚无办事机构。TradeStar,Inc.代表陈海玲向本报记者解释,此次起诉对象为注册在中国杭州的绿城集团,并非此前部分消息披露的绿城中国(3900.HK)。
  “当年与TradeStar,Inc.签署居间《服务协议》的是绿城集团,那时绿城中国尚未成立。”陈海玲透露,双方的合作可以追溯到2004年。
  据TradeStar,Inc.披露的信息,2004年,绿城集团出于资金压力,需对外融资。TradeStar,Inc.得知此情况后,与绿城集团接洽,在得到绿城集团融资需求的确切答复后,为绿城集团寻找境外意向投资人,并通过自身的信息渠道与设立在香港的摩根大通公司联系。
  “在得到摩根大通方面的投资意向后,我们便应其要求对绿城集团进行尽职调查。”陈海玲认为,从一开始,TradeStar,Inc.中介的角色就很明确。
  2004年6月14日,TradeStar,Inc.与绿城集团总裁寿柏年等人在杭州就融资事宜进行会谈,绿城方面根据TradeStar,Inc.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目录清单逐条准备资料,后者随后将资料发送给摩根大通。
  2004年6月21日,TradeStar,Inc.与绿城集团正式签订居间《服务协议》,该协议中规定:甲方(绿城集团)聘请乙方(TradeStar,Inc.)为甲方顾问,委托乙方寻找有意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进行投资和(/或)贷款的外方投资者。
  随后,2004年7月18日,TradeStar,Inc.、绿城集团和摩根大通三方举行了融资事宜前期工作电话会议,TradeStar,Inc.介绍了与会各方的情况及联络方式。同年9月3日,三方在绿城集团场所召开融资事宜的专题演示会,三方各有多位高层领导出席了演示会。
  “2004年11月7日,我们得知绿城集团已与摩根大通签订了有关融资事宜的合同,即向绿城集团表示愿意提供进一步协助。”陈海玲表示。
  但是,此后,TradeStar,Inc.方面并没能直接介入另外两方的合作过程,双方纠纷的隐患也就此埋下。
  2006年1月,绿城集团所属绿城集团海外控股公司和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通过配售可转换债券和股本成功引进由摩根大通和STARINVESTMENT组成的国际战略投资者,共募集资金1.5亿美元,并于去年7月香港上市。
  “上述消息我们也只是从绿城集团对外公开网站上得知的。”TradeSta,,Inc.方面表示,2006年1月22日TradeStar,Inc.联系绿城集团,要求其履行居间《服务协议》规定的居间服务费,“但绿城集团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居间服务费”。
  
  牵手外资的门槛
  据了解,TradeStar,Inc.于2006年5月29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绿城集团高层表示,既然对方已经诉诸法律,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只能说TradeStar,Inc.方面的表述有跟事实不符的地方,绿城最终跟外资的合作与TradeStar,Inc.当初承诺提供的服务并不一样。”
  “诉讼的具体金额在一百多万美元。”陈海玲同时透露,双方的《服务协议》并没有确定具体的中介费,但对怎么计算这笔费用有详细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TradeStar,Inc.的代理律师王武生表示,“其实,摩根大通也是该居间协议的受益者,是TradeStar,Inc.帮其找到了优质的中国地产投资业务,其收益丰厚。理论上,摩根大通也应向TradeStar,Inc.付中介费。”
  而事实上,TradeStar,Inc.并没有向摩根大通索要中介费,仅表示“希望作为与绿城纠纷的知情者能出庭作证。”
  “在内地公司主动寻求与境外投行牵手的过程中,一般投行只是有一个标准,很少会主动向某家公司发出投资要求,一般需要内地公司主动找这些投行联系。”上海瑞思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吴V赋觯但内地公司一般没有这方面的资源,需要第三方中介为其与外资投行牵线。
  “在目前,这样的过程中,境外投行往往占据主动,而第三方中介的费用一般只能从其服务的内地公司索取。”吴1硎荆但由于双方对合作及服务理解存在差异等方面的因素,在确定最终中介回报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纠纷。
  仲量联行一位人士则表示,这样的中介需要有丰富的国际投行资源,一般国内机构除极个别外很难成功操作这样的业务,目前中介的角色主要由一些境外机构担当。“出现纠纷的情况其实并非个案,只是大多已经私下解决。”
  在许多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谋求境外融资甚至境外上市时,对国际资本市场缺乏足够了解及欠缺相关资源,无形中存在一道暂时难以跨越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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