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必须听证” 156位车主上书保监会 
  2007-05-09 15:39:08 
    
  本报记者 孙轲 实习记者 董瀚 北京报道
  
  4月27日,一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被递至中国保监会。
  这份申请书来自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该所接受来自11个省、市、自治区156名车主的委托,代理他们就交强险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向保监会提出听证申请。
  此前一天,“交强险研讨会暨听证申请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士、北京行政许可法专家、部分交强险个人及公司投保人代表共约30人到会。当日没有监管部门人士到场。
  
  申请听证三核心内容
  刘家辉律师,是这纸申请书末的所署“代理人”。
  “在近一年的交强险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等。”刘称,她们主要是就这些方面要求保监会举行听证。
  2006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进行了批复。
  刘家辉认为,此批复属于保监会做出的行政许可,同时,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也需要在获得保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这也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因此应该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规范。
  “交强险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广大的车主、投保人的重大利益,他们属于利害关系人,应该有权力进行陈述和申辩,但保监会在2006年审批该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目前投保人只能被动接受交强险的责任和费率。”刘家辉称。
  听证事项在《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里均有提及。
  《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称,“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研究部副主任陈剑表示,交强险是一个关系到全民的保险,必须依据《价格法》走程序,而依据价格法交强险的制定不是“可以”听取消费者意见,而是“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也就是必须要有听证会。”
  “无责财产赔偿”和费率构成成为申请听证的核心内容。刘家辉表示,“我们希望在听证中去除(现有条款中)无责财产赔偿的内容,并明确解释费率构成、决策程序和计算依据。”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我们不提倡取消无责任一方给予有责任一方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但如果是车车相撞,由无责任一方赔偿有责任一方就会使有责方获得不当得利,保监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认为。
  业内知情人士称,保监会的这条规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这个依据似乎差强人意”。刘家辉表示,“我们提请听证的目的是让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和费率制定更加合理合法。”
  
  能否听证的两大关键点
  但是,156名车主的听证申请命运未卜。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提出申请有效时间段和举行听证的时间点显然是两个关键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表示,通常听证都是事前进行,能否事后听证是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此外,德润律师事务所授权进行的听证申请是否符合前述“五日内”的规定,也被法律专家所担忧。
  刘莘表示,如果无法进行事后听证,可以采取两个方法进行争取:一是提请行政复议;二是针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程序有问题要求审查。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可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同时,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交强险的条款和费率也遭到质疑。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得到授权后转授权给了保监会,保监会又授权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这个复杂的过程是不合理的。
  《立法法》第十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但亦有业内人士认为,很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是由国务院法制办与其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事实上也是一个办事组织,它制定的条款费率最终仍是得到了保监会审批的。
  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有关律师提起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保监会已经收到,将按照行政复议的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他称,交强险的费率拟定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和产品开发的主要力量组成专门的项目组,也聘请了亚洲精算师事务所参与,通过对赔付费率的整合,运用精算模型和方法,充分分析了新环境下保障范围、赔偿标准,强制性要求,以及机动车数量增加、投保面扩大等各种变化因素对出险频率和案均赔款的影响,分别测算了多种责任限额项下交强险费率水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
  
  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贵会在2006年审批该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在近一年的交强险实际执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投保人负担等。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机动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向贵会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现依据来自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山东省、四川省、广东省、云南省、浙江省、江苏省、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共计156位车主授权委托,特代理其就交强险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向贵会提出听证申请,请贵会依法予以组织听证会。
  特此申请!
                 代理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家辉
                      20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