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鸩止渴的重奖官员<BR>童大焕<BR><BR><BR><BR>继广东省从2004年8月起,对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实行最高可获奖励500万元的“激励型财政措施”后,近日,山西省拟对空气质量治理有功的各县“一把手”实施最高200万元的重奖,财政部门称细节尚未出台,但相关争议已沸沸扬扬。(《新京报》2007年5月21日)<BR><BR>从法理角度看,类似的重赏其实就是不折不扣的“谬赏”,其中的荒谬性是不言自明的。首先,做好工作是官员的本职,干不好的下台干得好的留任或升官,应是基本的职业伦理。岂有为本职工作而得额外重赏之理?其二,如果环保、税收领域可以实行重奖,那么计划生育、公安、文化等各个领域也都可以实行重奖。这样一来,政府岂非可以巧立名目,以重奖之名大肆将政府财政“化公为私”?什么领域设奖什么领域不设奖,由谁来定?设奖的“随意”,很难保证其不成为某些官员的“软性政绩工程”,同样劳民伤财人亡政息;第三,如此一来,一些地方官可能为了重奖虚报政绩、搞短期行为甚至不惜竭泽而渔,甚至有可能搞得苛税猛于虎。反正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官,地方官员的任期极其有限。第四,“行政谬赏主义”还揭示了一个深刻的时代痼疾,就是政府自身可以随意巧目名目挖公共财政的墙角而不需纳税人同意,甚至连人大的象征性审批程序也不必。有关方面明确表示,山西的重奖款项来自“财政拨款,不需要谁来审议”。并且表示,奖金的资金来源初步拟定从山西环保专项基金和经费划拨,主要来自排污费(《新京报》5月22日)。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由此可知,省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无权决定该款项的用途和限额。<BR><BR>事实上,类似的谬赏在今天的中华大地可谓俯拾皆是,比如辽宁、广西等地相继对公安、计生等方面工作突出的领导干部给予奖励。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说,“在一些基层乡镇,对公务员进行重金奖励是比较普遍的。重奖涉及招商、税收等很多领域,只要一把手能完成年初制定的指标,年终就能兑现奖励”。<BR><BR>行政谬赏主义盛行,暴露出我国当下公务员绩效考评机制的深刻危机。一方面是官员能上不能下,只要不贪污受贿,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就可以高枕无忧。社会公众、法律和公务员制度对得过且过甚至对环境污染、社会治安、公共教育、医疗、住房投入都严重乏力的官员没有惩戒机制。这种“反向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对重赏这样一种“正向激励”的迷信和依赖。二是地方权力高度集中于所谓的“一把手”,所以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成绩”,全部功劳都由“主要领导班子”甚至“一把手”独吞,进一步加剧了公务员之间的权力和酬劳分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势必进一步加剧地方“一把手”的专横独断行为。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我们应该对类似的重赏主义保持足够的警惕,而不管其在短期内能达成多大的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在这样一种机制和生态下,这样的效果纵然有,也是稍纵即逝的,甚至通过透支未来、苛捐杂税而得的。<BR><BR>毫无疑问,对地方官员的重奖崇拜,不仅助长官员的浮躁心态与短期行为,而且是对官员专横独断的暗中纵容与鼓励,同时还是对公共财政的极大破坏,不管其动机和目的有多么高尚和良好,我们都应该从其“程序不正义”中看到其危险的后果,并且理直气壮地反对这股不正之风。遏制行政谬赏主义,当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步,各级人大要扎紧公共财政的袋子,坚决控制住政府支出“自我扩张”的潮流。政府只是人民的管家,不能让管家拿着主人的钱乱花;其次,对基层政务官的评价权应该逐步还给民众,不能只由上级机关自上而下地根据各种分类标准进行评判;第三,将地方一把手从“万千宠爱集一身”的评价体系中解放出来,将各个部门的功过还给各部门的公务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这些事务官,并用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考评事务官的业绩,改变过去机关那种“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的谬种流传。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