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形式,是一种“金融工程”行为。是把“资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进行剥离的行为。是进一步发展资本效益的方法,减少“门槛资本”。就好像购买“期权”,不必购买“股票”,但是可以获得“收益”。
权力的取得,就看契约的形式,是有效的市场经济,允许自由的交易,那么部分的“权力”就可以“转让”。既然租用了“房子”,获得了“用益物权”,不要说我在屋子里看书是可以的,我连“不让房东进入我的租屋”也是可以的。只是:我不可以交易“房子的所有权”。
甚至,普遍的法律规定,租用合同,还有一个“优先购买权”。
这样的条款,在开放竞争的市场,就可以以供求关系作平衡。如果买方的谈判能力小,那么就有可能有更加苛刻的条款。然而,这里面有个假设:房东要追求利益最大化。
房东没有必要过分苛刻保留一些无意义的权利(因为失去了协同效应,保留后没有现金流,而且价值因为被别人控制部分,而丧失价值),不如在租金上获得更大的收益。符合利益最大化。
我认为;这也是无形的手,人的理性,交易的方便,权力就可以拆解,转让。
法律是贴近生活的,立法就是遵循了这些交易的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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