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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
本人正在做硕士论文,方向是关于关于寡头市场中的规制问题的,把政府作为委托人,厂商作为代理人,根据不同的信息结构构造出不同的约束条件,来求解最优化问题,得出不同情况下的最优规制合约的形式.这种思路并不新鲜,但我做了些改变,考虑了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结构,而不是纯公共物品提供的环境.另外我的文中并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问题也没有任何实证,仅是理论推导.哪位内行可否从我的叙述给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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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 00:23:00

在产业规制问题中讨论合谋的确不新鲜,要知道Laffont等最早研究合谋就是从规制模型开始的。看看Tirole(1986,1992)对合谋理论做的一个初步综述就知道合谋理论的过去和一些未来。

至于你说的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结构,我不太明白是什么含义。1)如果是寡头之间的竞争,那么就相当于在组织中引入了分权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优于没有竞争;2)如果你说的引入竞争是指市场结构变成了“可竞争性市场”或者充分竞争市场,那么无须考虑合谋,轻度的管制就可以使产品价格接近边际成本。所以,重要的是界定你说的物品它到底有多少程度是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总是要定义清楚的。

当然,你也可以通过假设信息结构来分析存在合谋情形下的规制问题,那样也许不需要改变市场结构的假设。建议你看看Laffont et al(1997,1998,2000)。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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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 09:04:00
谢谢你的答复。我所考虑的是在原来的自然垄断环节部分引入竞争之后的规制。成本类型依然是厂商的私人信息,厂商向政府汇报成本类型,政府向厂商提供一组契约,但这组契约不是拉丰等在传统的公共物品提供环境中所讲的产量和转移支付对,而是产量和税收,也就是说拉丰的模型适合于这样的一种情形,企业报告成本,政府根据成本规定企业的产量,并给与他完全的成本补偿。而我要研究的模型是这样的:厂商报告成本类型给政府,政府规定厂商的产量和所应缴纳的税收,企业的利润不是来源于政府的转移支付而是市场利润减去向政府缴纳的税收。我觉得这种模型比较适合于引入竞争后的厂商规制问题。在自然垄断行业改革之前,往往市场中仅有一家厂商,或几个厂商之间是完全互补关系,这样比较适合于自然垄断行业垂直一体化的市场结构。在引入了竞争之后会出现几个替代性厂商,它们之间有一定的竞争关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说市场具有“寡头”结构。但此时还不是完全放开政府仍然要对场上加以“规制”。如果把竞争与规制作为两极,我所研究的算是两者的中间形态。敬请跟贴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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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 11:02:00

你说,“而我要研究的模型是这样的:厂商报告成本类型给政府,政府规定厂商的产量和所应缴纳的税收,企业的利润不是来源于政府的转移支付而是市场利润减去向政府缴纳的税收。”

——我的理解,你说的这种管制类型其实就是固定价格管制,也称“激励性管制”,拉丰和梯若尔在《电信竞争》里分析了这种“优越”的管制方法。相对于过去的收益率管制(低能激励方案),固定价格管制(高能激励方案)是一种进步,符合拉姆齐定价原理,但是也存在问题,比如政府可能无法获取关于成本的充分统计信息。因此,激励性管制是以放弃租金抽取为代价来获取效率改进,这是一种权衡。

我不清楚你想得出什么新的结论,或者说得出什么有益的政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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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 11:36:00

设a为厂商的私人成本类型,政府所提供的契约为{q(a),t(a)}其中q为厂商的产量,t为厂商所应缴纳的税收。市场需求为b-q=p厂商的利润是:[b-q(a)]q(a)-aq(a),政府的目标设为厂商利润,消费者剩余,政府税收收入的加权和。在激励相容约束、个体理性约束、防范合谋约束等条件下求解优化问题,求出最优的政府契约。思路与拉丰的研究并无多少区别,只是契约的形式不同。另外由于企业的利润也不是来源于政府的直接转移支付,所以模型中不涉及到公共资金的影子成本。

“但是也存在问题,比如政府可能无法获取关于成本的充分统计信息。”

其实机制设计理论所要研究的就是在不同的信息环境下如何设计出最优的合同来最大限度的抽取代理人的信息租金。而信息的不对称是即定的,如果政府能够获取成本信息,也就谈不到设计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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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 12:07:00

1、我说的“成本的充分统计量”是指政府对于成本的分布有一个概率,知道范围,并非指完全的成本信息。但是这个成本信息假设在实际中通常是很难的,这是很多垄断产业公营化,以官员代替私人经理的原因之一。不知道你在模型中如何假设成本信息的获取?外生给定?理由?

2、你给出的模型中,政府契约好像没有包括价格阿,那么利润用产量来衡量?政府定价用税收来衡量?而且如果价格没有进入政府契约的话,那么如何激励企业降低成本呢?难道成本和产量之间有必然联系?我认为,产量是根据需求来定的,因此政府如果根据成本信息确定产量,这不符合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目的。似乎应该是政府先根据需求定产量,然后企业报告成本信息,由此政府确定税收水平。但是在一个模型中要考虑这种契约顺序,似乎不容易。但是,如果像拉丰他们一样,直接以把定价设为成本信息的函数就简单了。

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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