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默无声息的危机
高一飞
掌握四门外语,多次获得国家级奖学金,身残志不残,曾多次被媒体报道并被称为“当代张海迪”的北大女博士郭晖马上面临毕业,但工作到现在也没有着落。在半年多时间里,投了上百份简历,“但都因为残疾而被拒”。
郭晖是幸运的,因为她毕竟顺利地被北大录取,取得了博士学位,但是她又是不幸的:拥有博士学位,掌握四门外语居然还找不到工作,既是才能的浪费,也是她人生遇到的新的挫折。而像她这样杰出的残疾人也遇到了就业的问题,则将给其他残疾人就业信心以沉重的打击。
在世界上,10%的人口即6.5亿人是残疾人,他们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在预期寿命超过70岁的国家中,平均每人有8年、11.5%的生命是在残疾中度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称,估计全球有3.86亿适龄工作的残疾人,在有些国家,残疾人失业率高达80%。残疾人常常由于众人的偏见遭到歧视,这被联合国称为是一种“默无声息的危机”。这一危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大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定于2007年3月30日给各国签署。当缔约国达到20个时,公约将生效。在此之前,世界上还没有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1993年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虽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参照标准,但不像公约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理论上,残疾人权利来源于为世界人权观念所普遍承认的平等权。但是这种平等是地位和机会的平等,要达到这种平等能实质上实现,必须对少数人进行特殊保护。残疾人就业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应当实行补偿原则,即“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处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对于残疾人群体,完全的自由竞争,是残酷的,不人道的,须“在平等中注入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
残疾人就业优先权,同时也来自于少数人权利的原理。在现代社会,为了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权利,要求对少数人进行特殊保护,这种保护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与其自身境况相当。《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文作者米尔恩为此提出了比例平等原则,他认为,比例平等要求,“那些需求较大的人应该得到较多,较强壮的人应该承受较重的负担,这是公平的。”补偿原则意味着,即使是对残疾人和健全人都适合的工作,让残疾人与健全人同等竞争,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以上就是残疾人就业优先权的理论基础。
在残疾人就业优先的前提下,在很多国家,一些完全依靠坐姿工作,如售票、彩票销售、收银员等工作会优先提供给下肢不便的人,而盲人可以接听电话,聋哑人可以从事打字、洗衣、校对等工作。中国人在欧美国家旅游的时候可以发现,很多公共场所的售票、收银等工作是由残疾人承担的,很难想象一位掌握四门外语的年轻博士会找不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笔者在美国参观旅游景点或者去超市、公园的时候,经常能够看到这样温馨而令人感动的风景。最重要的是,在很多国家,违反残疾人就业优先权的规定而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时,企业可能面临诉讼,企业老板面临身败名裂、倾家荡产的危险。
在我国,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同时还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还特别强调:“社区服务业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这正是残疾人优先就业权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实现残疾人就业优先权,需要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政策,残疾人辅助设施的国家义务等各种机制的完善,但就刚刚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来看,我也看到了明显的不足,这个条例的“法律责任”一部分中,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够的,社区服务业没有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的,没有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条例中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只限于“社区服务业”的规定也不合理。除军队等特殊部门以外,任何行业都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尤其应当首先承担这样的义务。
由此说来,根据现有的法律,郭晖是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她的问题的,因为任何拒绝她的单位都是不违法的,她的工作问题不是靠法律来保障,而是靠某一个单位的施舍、同情和理解来解决。但是,靠“理解万岁”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当有人拒绝适合她工作的岗位时能够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郭晖的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充满人道关怀的残疾人就业优先权才能真正实现。
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