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婚姻本身比同居多一点的地方就在于一张法律契约以及由此带来的解约成本。如果这位博士对闪婚那么执着的话,那么,对待“闪居”(闪电同居)也应该是不会坚决拒绝的。“闪居”比婚姻节约解约成本,只是可能增加了试错成本。按照经济学原理,解约成本和试错成本应该有个均衡点。
从婚姻内容来讲,婚姻比起恋爱多一点的地方可能就在于性关系方面。即使是婚姻生活也不仅仅就是性,否则就成了比动物还动物的交配机器的运转。接受非性的感情生活是必然的。非性与性之间也应该有个平衡点,也算是均衡。在恋爱时间与婚姻生活时间之间寻着时间段的综合平衡,难道就没有可能吗?
从交易成本经济学角度来看,恋爱、同居、婚姻或许还是彼此可替代关系。
如果这位博士对闪婚那么执着的原因仅仅归结于经济学原理,那么,他走火入魔的非均衡态着实岌岌可危。以上这些胡言乱语只当是本人午间喝茶提提神,不代表本人的价值取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3 15:27:2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