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是如何“投机”收费的?
一、银行的“服务收费”主张是偷换法律概念的“欺诈行为”
1、储户把钱存到银行,便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正因为此,银行得以用储户的钱去放贷、收取高额的利息。在此,银行还有什么理由向储户收取“服务费”呢?哪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收取“服务费”的法律规定?如果银行说储户把钱存放银行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存款的性质依然是归存款人所有。银行收了储户服务费就没有理由再获取发放贷款的高额利息回报。贷款的利息回报应归“存款人所有”。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只能是“借贷法律关系”。银行不能既主张储户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又同时主张储蓄存款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银行以“服务”为借口向储户收取任何的费用都是站不住脚的。
2、债务人向债权人收取管理费违背客观事物发展的一般自然法则,这样的法律制度“反人类”。举个例子甲、乙二人相识,甲对乙说:“你借给我300元人民币。我一年付你5%的利息给你”乙说:“可以”,并把钱交给甲。甲出具了收据和约定利息。此时,甲说:“即把钱借给我,我给你保管,你要付一年10元人民币的保管费;同时,还有保密费;我给你写收据,需要10元人民币的工本费;万一我的记性不好,或者你忘了、需要我提醒你,你要给我10元人民币的记性恢复费用;假如你把钱借给我后,你临时有急用需要收回一部分,那你要给我10%的手续费;我给你送钱,你要给交通费10元,……”。
表面上,甲借乙300元人民币并支付约定利息。但是,仔细一算帐,乙把钱“贷”给甲不但得不到5%的利息,反而损失了不少。今天,银行卡的收费行为不正是如此吗?储户不是主动的送上门让银行“宰割”吗?是储户脑子“坏”了、还是银行在“欺诈”民众?商业银行的收费主张分明是偷换法律概念,对储户的“欺诈”行为。
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员工们是否享受了优待豁免?否则,银行借记卡众多的收费项目和行为、如何过得了本行员工自身利益这一关?但是,垄断行业有一个“潜规则”,就是本企业内的员工可以免费的享用本企业的服务。如供电公司的员工免费用电,电话公司员工的电话费豁免,银行也不例外。这些豁免的费用注定是计入成本、要消费者来弥补的。
二、商业银行联合一致垄断市场“强制性”交易
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过程是“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是债权人、债主;银行是债务人。银行没有理由向债权人“收费”。五大国有银行似乎是不同时间先后以公告方式进行各种收费。但是,这种收费项目如此的雷同和一致。五大国有银行占银行业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种同样收费项目、同样收费标准,同样收费理由和做法,除了用联合一致垄断操控金融市场来解释外,找不出其他合理的说法。
其次,按照银行的理论,300元以下的定期存款是不存在“小额账户管理费”的。300元的活期存款保持始终不低于这个水平,这不是变相的“定期存款”是什么?银行通过“小额账户管理”这个名词,把活期存款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却没有支付“长期定期存款”的利息,这不是“侵占”和“掠夺”储户财产全是什么?
商业银行以活期储蓄日均300元为界限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变相的把储户300元人民币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此举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利息差额”121.77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结算账户计算,银行每年以“活期日均300元存款额为借口”将非法获取利差221.4亿元人民币。如考虑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两组数据分别是48.71亿元人民币和88.56亿元人民币。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
银行把300元人民币变成永久性“定期存款”用于信贷业务,每年银行从11亿银行卡用户身上将非法获“放贷收益”234.63亿元人民币;依据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计算,每年银行将非法获取“放贷收益”426.6亿元人民币。如扣除60%的账户不足300元人民币,至少非法获利是93.852亿元人民币和170.64亿元人民币。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
如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取10%的产业投资最低回报率,每年11亿银行卡用户和20亿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就有330亿元和600亿元的投资回报。扣除50%各种损耗和税费后还有165亿元和300亿元,非法获利“骇人听闻”!工商银行约占其中20%的市场份额。这是严重的法律欺诈行为,也是重大的法律不公和诚信缺失!至于银行说并没有因此获取这么多利益,那只能说银行经营管理不善,其他业务亏损太多或浪费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