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需要黑石有关资料,最近刚好研究了黑石的案例,现归纳概述如下:
案例之:美国黑石集团
1、黑石集团基本情况
黑石集团(The Blackstone Group),于1985年由史蒂夫·斯瓦茨曼(Steve Schwarzman)和彼得·彼得森(Peter Peterson)合伙创建,期初资产总计40万美元。经过22年的发展,黑石集团的业务范围从传统的企业私有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房地产基金延伸到了对冲基金、债务等诸多领域,基金总规模达到了884亿美元。
从1987年开始到2007年5月1日,黑石集团旗下私有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在全球投资了112家公司,涉及价值总额大约为1990亿美元,被美国《财富》杂志形容为“华尔街的新国王”。 2006年,仅有770员工的黑石集团实现的盈利超过了22亿美元,人均创造利润295万美元,8倍于高盛的36万美元。
2、近期出现的重大动作
2007年3月22日黑石公布以有限合伙制方式公开上市招股计划;
2007年5月,在黑石高级执行董事及大中华区主席梁锦松(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前任司长)的斡旋下,尚在筹建中的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SIC)向正处在上市过程中的黑石投资30亿美元。
2007年6月22日,黑石首次公开发行的1.333亿普通单位开始在纽约交易所正式交易(代码:BX)。
2007年6月27日,黑石宣布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一共发行了1.533亿股普通单位,其中包括以每股净价格29.682美元向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集团领导的承销团超额配售的2000万股普通单位。同日,黑石根据5月份和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达成的协议向后者以每股29.605美元的价格出售1.013亿股无投票权普通单位(Non-Voting Common Units)的交易也已经顺利完成。
3、经营理念
黑石在招股说明书中阐述道:“我们的私募基金以及地产基金业务在过去的几年当中表现不错,而且我们相信这些业务的长期增长趋势也将会是相当不错的,但是我们的财务结果在不同的季度之间可能会呈现出剧烈的波动”,“聚焦于在合适的时机和合理的价位买进或者卖出资产的正确决定,而不用去理会这些决策将会给某一具体季度的财务表现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从以上信息可得出的推断:黑石集团追求的是长期收益;在PE行业中,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连续性和投资决策的专业性,黑石采取了与经营理念相宜的有限合伙利益机制。
4、运作管理模式
作为一家私有企业,黑石集团自1985年成立以来一直采用的都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共同创始人斯瓦茨曼和彼得森是黑石集团管理架构的核心。黑石集团在出名后,期望继续采用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架构,以把注意力放在获取长期成功上面。这种保持现有管理架构的渴望是其组建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本次上市运作中,由黑石集团旗下的黑石集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Blackstone Group Management L.L.C.,)发起,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于2007年3月12日组建成立黑石集团有限合伙企业(Blackstone Group L.P.),再由Blackstone Group L.P.在上市前发起一部分私募(这其中包括了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30亿美元)。
在整个运作管理框架中,黑石集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包括梁锦松在内的黑石高级执行董事们完全拥有,并由黑石创始人所控制。
当然,黑石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上市还有其它一些考虑因素:
——规避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一些治理规则。比如,黑石的董事会上独立董事不需要占到多数席位,也不用去设立薪酬委员会以及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企业治理委员会。
——降低管理成本,决策迅速。如,黑石就不必跟其普通单位持有人(common unitholders)举行所谓的年会。
(备注:普通单位(common unit)是黑石集团L.P.向外部投资者发行的代表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一种凭证。跟普通股票(common stock)不同的是,黑石普通单位持有人并不享有选举普通合伙人或者其董事(由创始人选定)的权利。说得更直白一些,黑石普通单位持有人除拥有100%经济权利外,其他权利相当有限,其地位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