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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 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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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21:47:25
权当放屁。当**的也还是有立牌坊的心嘛。要理解。特色社会人格和内心是分离不要吹毛求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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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21:50:37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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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23:58:26
这个规定必须有,但是如何评判符合不符合这个标准,也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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