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理论与实务(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p115页 第3题
某卷原厂X月生产甲、乙两种品牌香烟。当月销售给某批发商场甲种烟200箱,每箱10000元;发给本厂职工用烟(乙种烟)10箱,乙种卷烟没有同
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生产乙种卷烟的每箱成本为2000元,该卷烟的全国品均成本利润率为5%,,当月核定的进项税额为113046.18元。
问1: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问2:当月应纳消费税为?
书上给的答案是 当月应纳增值税为232531.95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为764156.25元
那么,照书上的做法,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其一:(外销的甲种烟)
10000*200*17%=340000元
其二:(对内做福利发放,视同销售)
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即:2000*10*(1+5%)/(1-36%)=32812.5元
所以其销项税额=32812.5*17%=5578.125元
综上,销项税总额=340000+5578.125=345578.13元
当月的进项税额为113046.18元,所以当月应纳增值税=345578.13-113046.18=232531.95元
再看一题。
某酒厂2010年5月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没有同类产品出产价格,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给的参考答案如下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即:[35000*0.2*(1+10%)+0.2*2000*0.5]/(1-20%)=9875元
所以应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数量*单位税额=9875*20%+0.2*2000*0.5=217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7%=[成本*(1+成本利润率)+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17%=9875*17%=1678.75元
我搞不懂,为什么同样是征复合税的消费品,同样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样征增值税要以组成计税价格为基础,但组成计税价格的基础却不一致。
第一题,算增值税时先算组成计税价格,并没有把香烟的从量税考虑进去,第二题却把白酒的从量税考虑进去了。
所以有: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到底哪个是对的?
我找了网上的个种解释,要么看不懂,要么模棱两可,求教,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