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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0

税收理论与实务(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p115页  第3

某卷原厂X月生产甲、乙两种品牌香烟。当月销售给某批发商场甲种烟200箱,每箱10000元;发给本厂职工用烟(乙种烟)10箱,乙种卷烟没有同

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生产乙种卷烟的每箱成本为2000元,该卷烟的全国品均成本利润率为5%,,当月核定的进项税额为113046.18元。

1: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2:当月应纳消费税为?

书上给的答案是  当月应纳增值税为232531.95

                当月应纳消费税为764156.25

那么,照书上的做法,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其一:(外销的甲种烟)

     10000*200*17%=340000

其二:(对内做福利发放,视同销售)

    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即:2000*10*1+5%/1-36%=32812.5

  所以其销项税额=32812.5*17%=5578.125

综上,销项税总额=340000+5578.125=345578.13

当月的进项税额为113046.18元,所以当月应纳增值税=345578.13-113046.18=232531.95

再看一题。

某酒厂20105月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广告样品使用0.2吨,已知该种白酒没有同类产品出产价格,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给的参考答案如下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即:[35000*0.2*1+10%+0.2*2000*0.5]/1-20%=9875

   所以应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数量*单位税额=9875*20%+0.2*2000*0.5=2175

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7%=[成本*1+成本利润率)+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17%=9875*17%=1678.75

我搞不懂,为什么同样是征复合税的消费品,同样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样征增值税要以组成计税价格为基础,但组成计税价格的基础却不一致。

第一题,算增值税时先算组成计税价格,并没有把香烟的从量税考虑进去,第二题却把白酒的从量税考虑进去了。

所以有: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到底哪个是对的?

  我找了网上的个种解释,要么看不懂,要么模棱两可,求教,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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