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题目与研究内容不配比。文章研究内容基本上是二十世纪下半世纪的,二十世纪前半个世纪没涉及。
2、实行土地“国家终极所有,农民永久使用”的提法不妥,永久使用的实质就是土地归农民所有,即私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提法都是“长久使用”,别小看“永”与“长”这一字之差。
3、“见解”的局限性。如“这样,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包括XXX在内的全国广大农村又回到以家庭经营为核心的传统模式,原因在于以家庭为核心的经营或私有制最具效率。可见,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农户家庭经营对农业生产具有强大的激励效用,这一点已为二十世纪XXX农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因此农村土地制度选择的根本还应是激励机制的选择。”““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中国历史上的创新,不是传统模式。
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经历了几个变迁阶段,1978年的家庭年产责任承包制的确属于一种激励机制,即不像以往搞大公社,劳动付出和劳动所得不对等,这使得搞大公社的农户有搭便车的习惯,最终使得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实际上家庭年产责任承包制最早是刘少奇提出来的,后来被在位者打压下去了,即认为他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实际上这种激励机制就是借鉴的国外一些理论,然后运用到中国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说有多大创新,我觉得也不见得。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业作业技术的改进和进步,现在的家庭年产责任承包制已经不符合现今的生产力水平的,并且这种年产责任承包制阻碍了地势较好的农户大规模经营和山地地区农户小规模经营的方式,随着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行,现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逐渐将以往单个农户经营的方式转变为以委托代理形式的经营方式的。而且以后的农业发展趋势应该更加规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