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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4

201212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掀起了被称为对拟上市公司“史上最严财务核查风暴”。 审核重心指向IPO在审企业的财务真实性,重点检查虚构交易、现金收付等,力求挤出财务水分,充分披露在审企业的风险;同时,证监会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应勤勉尽责,并进一步强调了其对上市公司的连带责任。

检查风暴给发行人、中介机构带来巨大压力,16家拟上市企业被终止审查,另有部分拟上市公司主动撤回申报。

该检查风暴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无论是否是公众公司,坚持阳光、正向和规范的业务运作,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真金就不怕火炼;此外,对于拟上市的公司而言,应密切关注、认真学习,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做实业务、做好管理、强化内控、规范运作,从而少走弯路,提高效率。

一、检查风暴的背景

关于检查风暴的背景,有以下几种说法:

解读一、解决IPO堰塞湖。至20131月末,拟IPO上市待审公司数量达873家,新股“堰塞湖”阴霾笼罩中国股市,股市长期低迷;经过此轮财务核查之后,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中的水分将被大大挤出,不少拟过会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撤回申请,将为IPO"堰塞湖"纾困。实际情况是,自开展检查以来,两市拟上市企业已有16家被终止审查,部分以圈钱为目的的拟IPO“南郭先生”开始陆续选择退出。

解读二、铁腕整治上市公司造假,对业绩“变脸”监管越来越严格。2012年新上市公司因造假而导致业绩下滑较同期急剧增加,至2013124日,已有27家公司表示确定将出现业绩下滑,最高降幅达91%,有5家公司业绩大幅下滑超过50%2012年上半年,有29%的上市企业业绩下降,6%的企业下降50%以上,而同比2011年上半年,仅有7%业绩下降。

解读三、审核阵地前移,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认为,此次核查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向在审阶段的延伸,目的就是做实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让发行人说真话,让真实的信息来决定价格。

二、检查风暴的主要措施

1.证监会20121228日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中介机构特别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与利益群体发生交易往来、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间费用等12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换言之,核查令就是还原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剔除严重粉饰业绩、业绩下滑严重的拟上市企业,为优质企业让道,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证监会召开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在20133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之后再由证监会抽查,以遏制财务造假。

3.129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会计部三部门联合发文,就此次财务核查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做了统一答复,并在证监会网站上挂出了《关于首次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

《答复》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并堵死可能出现的政策漏洞。要求在331日之前新申报的企业也应纳入本次自查范围,新申报企业需同时递交申报材料和自查报告。要求中介机构应对自查事项形成明确、清晰的意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此前,证监会2012523日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2012]14号公告)。

三、检查风暴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据悉,此次核查大类项目多达9个,分别是“内部控制核查”、“财务和财务信息印证情况核查”、“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核查”、“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核查”、“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的核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存货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核查”、“现金收付交易核查”、“其他财务异常信息核查”。

而每个大类项目中分别有细化的核查内容,共计29项核查内容,下又包括117细项工作底稿内容。其中“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核查”的项目最多,达16个,甚至细致到连发行人“是否通过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都要核查,底稿内容包括:对报告期发行人员工薪酬进行分析,其中固定薪酬部分核查其有无明显下降和人为压低,绩效薪酬考察其与经营业绩是否挂钩,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当地平均工资进行比较。

为了查清楚发行人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有私下利益交换的行为,必须核查发行人的前二十大客户和二十大供应商,逐条核对采购成本、资金流等条目。

对于发行人资金管理,需要检查发行人是否建立了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自查报告要求提供近三年的银行流水账,核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

针对关联方的核查,不仅限于工商资料,要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资料,客户的关键管理人员是否发行人的前员工或者有亲属关系,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关联关系从严对待;另一方面,与客户的业务量同客户自身规模是否相称也要关注;对于交易确认回函,需要仔细检查回函的内容,如回函地址、回函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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