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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5
先转帖。我确实没找到该论文的作者,知道的朋友能否帮忙告诉我一下,引用了作品却无法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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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与宪政建设的载体。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现代化、政治民主化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社会发展多元化的今天,国家政治制度的现代化日益显得的紧迫,本文试从完善人大制度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兼职制人大代表所存在的问题与弊端,并试图构建职业化的人大代表制度。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     兼职化        职业化


Abstracts】: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is China'sfundamental political system. And it's also our political civilization and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s vector. It can be said for a long time, people'scongress system has played a vital role in the country's political life. It hasmade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country's modernization, politicaldemocratization. However, with the social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progress, especially i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a wide range of today,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country's political system becoming urgent, this article attempt to present theproblems and drawbacks and build a system of professional deputies from theperspective of improving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in our country on apart-tim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Key word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Concurrent job        Professionalism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由它选举产生,对它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可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的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社会发展多元化的今天,国家的现代化—尤其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现代化日益显得的紧迫,而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越发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湖南省代表团率先提出要求设立人大代表职业化的制度建议。这一议案的提出被认为是我国人大代表职业化在理论界与实践中探索的具有标志性的突破,在学术界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探索。由此可见,在现阶段,我们有必要就人大代表制度如何改革与完善做进一步的研究,在更高的层面上进行探索。


        从法理角度来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合法化的载体,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起始,也是人民委托权利、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从运行方式上来看,主要是通过代议制,也就是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然后委托权力,由代表集中代表选民参政议政,通过定期的召开会议决定国家大事。然而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随着宪政建设的深入发展,人大代表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的凸显,兼职化人大代表的弊端逐步的显现。


一、人大代表兼职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于人大代表的兼职性,使党组织在人大代表选举名提名上具有实质的提名权。


        从人大代表这一职位特性来看,人大代表是一个高度稀缺性的国家职位。它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权威性和社会公共性。客观上要求充分的发挥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要求充分的发挥代表的代表权。但是我国宪法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但并没有限定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从而出现了部分“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兼任人大代表的现象[1]。而党组织在人大代表选举的过程中通过考察,把党的干部大量推荐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然后通过选区—以地域为划分或者以工作单位为划分的选区选举,使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能够顺利当选,成为具有代表权的人大代表。


        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来看,设在各机关团体中的党组织通过一定的规则严格分配代表名额,事先确定部分代表候选人,然后借助选举使其成为人大代表,代表各机关、各组织履行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义务。所以常常有当选的人大代表总是喊着感谢党、感谢上级领导信任的调子,而却很少有人喊着感谢人民、感谢选民信任的口号。由此,往往使很多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任职或者工作的人当选人大代表。而这些国家公职人员本来应该是受监督的对象,现在却坐在监督者的位置,自己监督自己,而真正的监督者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不了。


(二)、由于人大代表的兼职性,使人大的地位与功能面临虚化。


        从代表身份方面来看,我国人大代表除常务委员外基本上都是兼职的。即代表们不脱离其当选之前的生产和工作单位,其薪水和报酬主要从原单位领取,而国家原则上给予一定的补贴。换句话说,人大代表这一工作并不是代表们最为本职的工作,而是作为代表的第二工作或者第二职业。


        从代表工作时间方面来看,兼职的人大代表在时间上无法保证,以全国人大为例,全国人大每次会议都有十几次的议程,按现在的会期根本满足不了审议、讨论的需求,按每次开会14天,每天开会8小时计算,每位代表所能直接分配到的时间不足3分钟,除去听取报告及其他活动,审议讨论所剩时间无几,以至于有的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概念、基本原则还没有来得及理解,就要进行表决。更不用说进行高质量的审议和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了[2]。如此一来,直接导致了人大代表工作的程式化以及代表功能的虚化。


       从代表的政治倾向来看,人大代表在更多的时候只是把代表权作为一种政治资本或者政治荣誉,而非政治责任和政治使命。以至于有的人大代表“三年不说话”,“五年不发言”的怪事咄咄发生,更有甚者人大代表大面积缺席人代会的事也频频上演,致使代表权在很大程度上落空。


        从代表的角色认同来看,由于人大代表身份的双重性,使其经常陷入角色冲突。即:代表们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做好本职的工作,从而获得劳动报酬和上级的肯定,以此保持代表权的持续,保持个人荣誉的再次获得。这样势必导致代表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动力去搞调研、去倾听选民的呼声或者准备议案。基于此,由于责任的缺失,精力的匮乏,资金的不足以及角色认同的冲突使兼职的人大代表对代表权的履行就更显的缺乏动力了。而人大的功能与地位的虚化则更加凸显。


(三)、由于人大代表的兼职性,使人大在组织结构方面面临多重困境。


        从会议日程设置来看,日程过短,严重影响了会议的质量。与世界各国议会日程相比较,我国全国人大可以说是会议日期最短的。以欧美国家为例,美国国会议程是160天,法国是9个月;英国平均是170天;德国更有125天。而在我国,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日程为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务会议一般每年召开6次,每2个月召开一次,每次会议4天左右,全年不到40天。具体到地方各省市县乡人大会议的日期就更短。因此,代表们的工作更多的只是拘泥于讨论政府的工作报告与表决议案,其工作性质在更多的时候只是作为履行一种程序。


        从代表人数来看,代表人数过多。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已接近300万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接近3000人,这一数字是世界各国议员人数的数倍以上。以上海市为例,仅人大代表就859人,比美国参众两院议员总数还多300多人。而议案的审议是议事程序中花费时间最长,投入精力最多的中心环节[3]。试想如此大规模的代表人数在短促的时间内要想通过众多的议案,可以说其效率与质量都是很难把握的。而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也是很难促效的,难怪有的人大代表抱怨审议时间太短,还没有把议案看完或者领悟清楚就要求进行表决。由此,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显得更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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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对人大代表制的完善


(一)、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是实现宪法至上,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宪法作为法之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宪法是制定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和前提,其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不得同宪法相违背。其中我国宪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物质保障。由此可以看出:人大代表是一个具有相应职务,享有职权,履行相应职责的国家职务。因此,从长远来看,只有实现了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才能增强人大代表的职业认同感、责任感、使命感、义务感和道德感,才能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国家职权,代表选民行使代表权。与此同时,只有实现了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才能使人大代表更好的集中精力,用更多的时间进行调研,倾听选民的意见,准备议案,履行代表权。而这正好切合了宪法的基本精神以理念,顺应了以宪治理的发展方向以及实现国家政治现代化的要求。


(二)、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有利于从根本上提升人大的权威,避免人大地位与功能的深度虚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权威与人民利益的凝结体与集合体。因此,在现阶段考虑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提升人大的权威,能够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与广聚民意,增强国家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具体表现为在监督方面:在坚持人大代表职业化的同时,摒弃人大代表的兼职化,让长期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党政机关任职的工作人员不再兼任人大代表,从而实现人大作为监督者实体地位的名至实归,有效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角色错位的问题,进而保证专职化的人大代表能够通过制度化、经常化、常规化的路径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在立法方面:通过专门化、连续性的工作不断提高立法的水平与质量,提升人大的权威与话语权;在代表与选民关系方面:通过选举不断的强化代表的职业认同感,不断的增强代表与选民委托—代理关系的有效性和信誉度。使选民更好的,更有机会,更有时间监督人大代表;同样使代表们能够有时间,有机会,为选民服务,履行代表职责,落实人大的精神。


(三)、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有利于实现人大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能够有效改善人大的组织结构功能。


由于现行人大代表制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党提名影响,在代表比例构成上过度考虑政治方面的因素,使阶层间、民族间、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乃至中央与地方间的利益过度分散,不利于有效的调节社会多元的利益格局,不利于民主政治和国家的稳定[4],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人大的权威性。使人大成为一个在程序性大于实体性,名誉性大于职务行的职位。而人大代表的职业化能够有效克服这一弊端,使政党在人大的规范下进行有序参与,减少政党在人大选举过程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机会,进而有效改善人大的组织构成,从整体提升人大的权威与实体作用,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现代化。


三、实现人大代表职业化的路径选择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在经过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凝结着无数人的力量与智慧,可以说在新中国的历史征程中它曾经并将继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我们要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就必须充分保障能够继续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即:在充分肯定人大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的完善。


从目前来看,一方面要在理论界与学术界进一步探索关于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不断的完善相关理论,为人大代表的职业化进入实质性改革做好理论的准备,同时中央ZF要鼓励和允许地方在人大代表职业化方面做更多的试水,最后转为完全化的职业人大代表,使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宪政文明建设更加的成熟、更加的进步。基于此,为了更有效的推进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我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建设:


(一)、扩大直选范围,引入竞争机制,完善选举制度。


目前,从选举方式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县级(包括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也就是说,我国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层层委托制的选举方式;从选举信息有效性来看:目前选举法在关于代表候选人介绍方面方法过于单一,使选民与代表候选人处于信息绝对不对称的状况之中,以至于选民不知道代表,代表不知道所代表的选民的笑话经常上演;从选举的过程来看:由于选举的相对封闭性,使选民不了解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更是见不着选民。由此,直接导致了选举与投票的“冷参与性”,从而很难保证选举的质量,很难保证选举权与代表权的有效履行,同时由于选举过程中等额选举的习惯性,直接影响了选举的民主性与选举的社会公正性。基于此:


一方面,要适时修改宪法,把人大代表的职业化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完善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做到党只有通过选举才能进入人大,只有在人大依照法定程序才能使其主张与决策转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才能使其推荐的候选人被任命为不同国家机关的领导人[5]。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实现由县级人大直选扩大到省市一级人大,做好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产生工作,完善政党与选民推荐候选人制度,为人大代表的职业化率先做好关键性的一步;另一方面,扩大差额选举,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据此,应进一步完善选举法,扩大差额选举的程度。对于分配两个到三个应选代表名额的选区,选举法应明确规定增加三分之二至一倍的差额人数,严格限制各政党与人民团体推荐候选人站总代表候选人的百分比[6]。逐步减少等额选举,以提高人大选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扩大专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竞争性,尽可能多的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与了解权,制定严格的专职代表选举标准,把住专职化的源头关和入口关,通过竞选方式,确保优秀候选人能够顺利当选人大代表[7]。同时减少不利条件,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允许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进行发表演说与选民进行沟通,以此增强选举的公开性与竞争性,催生培育职业化的专职代表,克服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选民与代表之间的熟悉程度,强化代表与选民之间要约—反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使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习惯化、经常化、信誉化、有效化,最终通过职业化的代表制克服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的盲目性、滞后性、封闭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进而实现选举的开放性、透明性、公正性以及理性化。


(二)、强化人大代表的职业认同感,提升人大的权威与功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位是一个相当稀缺的职位,也是一个具有高度政治性、权威性的社会公共性职位。可以毫不夸大地说,它的地位与功能最为尊贵和重要,而维护人大的权威则显得更加的重要。


目前,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人大代表的职业认同感,增强代表对人大职业认同的自觉性,使人大代表这一职位不仅仅只是具有形式上的政治荣誉性,而使它更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即: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表个体,是国家权力的履行者;是政治义务、政治责任的承担着;是选民权利、意见、利益的承载者、表达者、维护者。使代表在获得代表权的时候,不只把人大代表当作一种荣誉,一种政治身份和政治荣典。


职业化易催生职业的荣誉感与责任感,有利于形成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从而使意见富有理性化[8]。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能够有效克服兼职人大代表责任心的缺失,督促代表更好的行使代表权,为选民与公众的利益进行努力。进而使代表们敢于行使、乐于行使代表权进行监督,进而更大程度的发挥人大的功能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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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中央与地方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力争同步推进。


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相对来说处于级别最高,关系最为重大,影响最为广泛,意义最为不同凡响的地位。因此,对于推动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不能仅仅只是单向的渐进式改革,而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响应的渐进式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与职责最为重要,涉及事务最为重大,应最先考虑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同时由于选举的层层委托,因而上级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要比下级人大代表的素质相对要高,上级人大代表的知识结构将比下级人大代表的知识结构更加完善。而且,从现行政治制度的供给与政治运行机制来看,全国人大代表的职业化处于比较有利的态势。


地方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与中央相比,显得更加的紧迫。因为地方各级人大所涉及事务大多都是地方性的事务。也就是说,地方人大的工作与当地广大人民群众关系最为紧密,联系最为密切,影响最为直接,可以说地方人大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千千万万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切身利益。鉴于此,在做好地方人大代表职业化的同时,必须充分的创造条件,在选举名额上,选举方式上更加的灵活,更加的民主,更加切近选民的生活。是选民与代表候选人的关系更加紧密,更加的公开,最终做到以人大的改革激活政治体制改革的活力,使地方ZF的行为更加的规范,使选民在地方事务建设上更加具有发言权,使地方人大在地方事务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推动人大代表的职业化,从中央到地方,从地方到中央,以一贯之,至上而下与至下而上相结合,实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职业化。鼓励和允许地方做更多的探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率先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最终做到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完全的职业化。


(四)、继续完善人大组织结构,减少代表名额,合理增加会议日程。


由于实行兼职的人大代表制度,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人大组织结构的完善。从而导致人大的规模迅速膨胀,人数过多,会议日程过短,限制了人大功能和权威性的发挥,同时很难保证会议议案的质量与效率。在专职人大代表制下,由于人大代表的职业在一定的时期内是固定的,即:人大代表专门行使代表权,履行代表职责。因此,职业化代表就可以有时间,也有精力充分的行使代表权,能够进行广泛接触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进行调查,准备议案。同时可以有效的提高人大工作的效率,传达民意,反馈意见,有效整合社会人力资源,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基于此:


一方面:减少代表名额,扩大选举范围,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人大代表的质量。由于实行职业化的人大代表制必然会导致代表数量的压缩和会议会期的延长,所以要充分的发挥职业代表个体能动性,降低决策成本,避免“规模难题”(即代表人数越多,每个普通代表的声音就越弱,作用就越小,而会议的召集者或主持人的声音就越强,作用也就越大),提高决策效率。


另一方面:完善人大会期制度,借鉴西方国家议会日程相关方面的经验,适当增加人大会议的开会时间,提高人大会议召开的频率。对此,可进一步参照现行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把人大会议每年召开的次数增加到6次,即每2个月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日程为20天至30天。这样,在名额与时间上保证了人大工作正常连续召开,完善了人大内部组织结构,从而确保人大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五)、做好人大代表职业化的物质保障,解除代表的后顾之忧。


专职化的人大代表是拥有政治职位,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的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受一定任期限制的人大工作者。从这方面考虑,我们必须充分的保证专职化人大代表的权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代表工作,行使代表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于此我们必须做到:


首先,为人大代表提供相应的薪金保障。即:在专职人大代表任职期内为其提供相应的薪金以作为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需求。以英国为例,英国议员每年获得英联邦12000英镑的补贴,而荷兰议员更能获得年薪为70000盾的ZF补助[9]。在我国,对于薪金的标准我们建议参照同级公职人员,并相应的高于其它同级公职人员。在资金来源上:考虑到人大工作的独立性与中立性的特征,建议由人大预算单行拨付。即和同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拨付相分离,确保人大的工作不受同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干扰,同时又能切实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为人大代表提供相应的办公保障。即:我们必须为专职化的人大代表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以方便他们开展工作,联系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开展活动,为选民服务。而在实行职业化议员的西方国家,议员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以美国为例,每个众议院议员都可以分配到至少三室一套的办公室[10]。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水平的原因,在办公场所的标准上,我们坚持一切从简,方便工作的要求,不宜过于豪华的原则。


再次,建立重大议案资金申报制度。即:专职化人大代表在进行调查,听取选民意见,准备议案的过程中确因资金不足,问题重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同级人大提出申请,取得的资金补助,以支持议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于议案的准备进程与资金的使用及时向所在人大进行报告。


最后,建立人大代表退出保障机制。即:对因正常情况退休的人大代表按照国家退休制度提供相应的保障;于因落选而推出的人大代表在退出后,国家应拨付一定的资金,给予相应的保障。


(六)、做好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同时,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我们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与完善人大制度,更加充分的发挥人大的地位与功能,增强人大的权威性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一切关于人大制度的改革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因此,在实现人大代表职业化的同时,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义务,代表选民参政议政并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防止人大代表的行政化、官僚化。通过制度的途径经常化、有效化的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进行问责。基于此:


首先,完善选举制度,密切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强化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增强代表对代表工作的认同感、责任感、义务感与道德感;进一步的完善选区选民对代表候选人选举与罢免等方面相关程序,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方面的经验,制定人大代表定期会见选民、听取选民意见的制度。以美国国会议员为例,平均每名议员每年回到自己选区35次,逗留135天;而近三分之一的议员每个周末都会到自己的选区[11],以此形成选民对代表们进行强势的监督。


其次,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建立人大代表检举制度。高度重视选民对人大代表违规行为的监督与举报,做好保护检举人的工作,使人大代表的工作经常化的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中。


再次,建立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对于那些勇于履行代表责任,密切联系选民的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反之,对于那些惰于行使代表权的“哑巴代表”,“不说话的代表”,“不提议案的代表”要以法予以罢免。


最后,建立人大代表与新闻媒体的联谊机制。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在人大代表工作与监督上的“聚光效应”。以此充分的发挥人大代表的代表作用,使其更加切实的履行职责。




[1]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4页。

[2]何鹏程:《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载《人大研究》2001年第11期。

[3]蒋劲松:《美英法德瑞以六国议会议员专职化》,载《人大研究》2001年第10期。

[4]胡位钧:《两种代表制理论的再评价》,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5]蔡定剑:《一个人大研究者的探索》,武汉大学2007年6月出版,第55 页。

[6]《与人大代表组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第191页。

[7]李步云:《地方人大代表制度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第351页。

[8]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87页。

[9]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235页。

[10]李道揆:《美国ZF和美国政治》,中国社科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338页。

[11]李道揆:《美国ZF和美国政治》,中国社科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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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5 23:02:57
说说我对人大职业化改革的看法。

在我看来,现有的人大制度导致了人大代表们没能力、没权利、没时间做好一个人大代表本应履行的立法和监督职责,所以人大代表职业化改革是一定要做的事情。

这是一个改变了几千年官场观念的大变革,它若改革成功则将真正做到“将权力收入笼子”、将真正体现了我们党是无产阶级政党。但是,在我们这样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国家里,进行这样的变革,难度是非常大的——在一个热衷特权的国家里的无制约的执政者主动接受他人的制约。

总体来说,现在我们党还是比较开明的,这样的讨论在2000年初就出现,并在个别地区得到实践,结果是无疾而终。分析失败原因,一是ZF的经济支撑没有建立制度导致无法持久,二是百姓的漠不关心导致职业化的人大代表的政治追求成了独角戏,没几年人大职业化的实践就不再进行了。这说明了通往目标道路的曲折,在当前国内政治形态下,强行推广人大代表职业化,一定是一场灾难,我们还有大量的基础工作需要做。

另外理论对行动的指导意义在这次实践中也充分表明,我们国家将要进行的各种改革,非常需要理论的创新。如果没有理论的创新,改革已经到了要么触碰红线——改走资本主义道路、要么完全无法进行的地步。我认为我们国家经过30多年改革,是该到理论创新的时候了,是到了一个该正面回答混合所有制下生产关系到底是什么样、国家形态到底是什么样这类问题的时候了。只有这些问题解决好,我们党才能对人大代表职业化改革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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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5 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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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5 23:17:56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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