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独立人格和教授治校”实际上提倡的是学术自治制度,涉及到的则是现行教育管理制度的改革。
中国大学种种之怪现象产生的症结在于教育管理体制。——打个比方,如同物业公司与城市居民小区业主的关系。大学教授应该是住宅小区业主,教育管理部门则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小区最高管理机构应是业主委员会,业主们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并要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公约执行则由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具体实施)这就是“业主自治”。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的矛盾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则由业主委员会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仲裁。——事实上,很多居民小区实现了“自治”,当然这是在业主的不懈努力下做到的。
大学应该有一个健全的自治体制,而不是有问题靠“上书”到“物业公司”的上级——那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当然,这涉及新的制度构建问题,但这需要全体“业主”(所有的教授们)的共同努力。惟有此,才能体现真正的“教授独立人格”,也才有可能真正地实现“教授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