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2楼:
倘若学生仅仅是因病死亡,而没有其他原因,那么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而从该案来看,学校的迟作为是造成该生死亡的一大原因,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说明从法律责任认定来看,学校虽不具有治病救人的功能,但负有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的责任,很明显该校并未做到这一点。倘若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及时将该生送往医院救治,且医院也尽心尽力采取了合理的方法来救治了,但该生依然死亡,那么,学校和医院都应无责。
这个案例实际上让我去思考了另一个问题,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送达救治”的责任划归学校的依据是什么?倘若,一个孤苦伶仃无依无靠的老人被邻居发现死在了家里,那么有谁会去追究老人的死亡责任归谁呢?显然不会有。那么,现有的法律责任认定实际上带来学校的经济风险。但这个风险却是由学校自己造成的,而不是法律造成的,因为只有学校不能承担起法律给予的义务,才会造成经济损失。也就是说,身体不健康学生的死亡或健康风险,并不应该由学校承担,那么学校也没有理由拒绝其入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