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文中的"滥用行为",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简称。
[2] Case 27/26 United Brands Continental BV v. Commission [1978] Ecr207; [1978] 1 CMLR 429 m Para 38 转引自孔祥俊,《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3] 见俄罗斯《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韩朝华译。载《各国反垄断法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94页。
[4] 见戴奎生、邵建东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
[5] 可参阅《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全书》,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年分册,第531页的译文;戴奎生、邵建东等,《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附录中的译本;《各国反垄断法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173页的译文。
[6] 相关文章可见 马思涛,《反垄断法如何控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载季晓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页。P. 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载于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7] 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50页。
[8] 见王晓晔,《中国反垄断立法的作用、现状和问题》,载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9] 见王先林,《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载季晓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5-296页。
[10] 参见孙虹主编,《竞争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11] 见王志诚,《大陆台湾竞争法立法模式的比较》,载《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页。
[12] 参见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156页。
[13] 见王晓晔著,《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页。
[14]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著,《经济学》,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英文版,第313页。转引自孔祥俊,《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与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15] 见国家工业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48号)
[16] 见国家工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
[17]笔者以举特例的方式来否定我国不存在靠市场竞争而取得优势地位的企业的说法,据《中国经济贸易年鉴》显示:据对1999年全面重点大型商场商品品牌市场销售状况排名统计,可口可乐公司的四大品牌可口可乐、雪碧、芬达、醒目共占碳酸饮料市场的50.5%;海尔家用电冰柜、房间空调器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2.1%和31.8%,海尔与小鸭两个品牌占据家用滚桶式洗衣机市场的66.7%,格兰仕微波炉市场占有率为39.0%。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料药红霉素市场占有率为32%,琥乙红霉素市场占有率为98%,异VC钠市场占有率为45%,盐酸四环素占美国市场的65%,生产的"利君沙"市场占有率为92%。南风集团跨全国八省区,跨轻工、化工、药业三大行业,生产的无水硫酸钠、硫酸钾分别占到全国市场份额的60%和40%,是全国最大的无机盐,洗涤济、钾肥生产基地。
[18] 如2001年4月,上海某大型百货商场召集部分供应商开会,要求他们向商场递交一份书面保证,保证在与某购物中心(该百货商场的竞争对手)供货合同期满后不再与之续约。对于提交保证的供货商,该百货商场将会提供更优惠的合作条件。如果供货商执意参加某购物中心的酬宾活动,就必须从该百货商场在上海开设的三家百货店全部拆出。
[19] 该法文本可在 倪振峰主编,《竞争的规则与策略--反不正当竞争法活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310页查阅。
[20] 《电信条例》可在 孔祥俊著,《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32页 查阅。
[21] 参见汤春来,《试论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22]王日易,《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及其制度》,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23] 参见《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载《经济与法》2000年第1期。
[24] 参见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8-547页。
[25] 有学者认为,竞争法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见孔祥俊,《竞争法--维护商业伦理和竞争自由的基本法》,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1年4月18日。
[26] 参见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载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7] 参见 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载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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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8] 孙琬钟,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全书[Z],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
[9] 戴奎生、邵建东,竞争法研究[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0] 倪振峰,竞争的规则与策略[Z],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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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张瑞萍,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探索[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
[16]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D],法律出版社,1996。
The Legal regulations on Abuse of Market domination Status
【Abstract】 The market domination status means the dominant position that an undertaking possesses because of its superior powers. The position enables it to neglect, restrict or exclude competition. Market share is the decisive factor, but not the only factor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to determine if an undertaking possesses dominant position. There is not much difference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6 kinds of typical abuse behavior in the international antimonopoly practice.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on abuse of dominance scatter in multi-level legal origins a nd various acts. And there exist a great many of problems, which need to be resolved according to the legislation of regulation on abuse of dominance in the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China's antimonopoly act should categorize the different status of market dominations as monopoly, paramount market position and oligopoly, at the same time make stipulations that an undertaking may be presumed to be dominant for its market shares beyond a certain extent. The stipulations on abuse should take the way of Summarizing and Enumerating.